水利部印发海河流域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授权,水利部近日批复了《海河流域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健全海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和明晰初始水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海河流域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促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河流域涉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31.95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71.4亿立方米。

《方案》明确了海河流域多年平均本地地表水可分配水量,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海河流域各水资源二级区的本地地表水分配水量、在海河流域主要河流(含跨省江河)的本地地表水分配水量,涉及滦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大清河(含拒马河)、滹沱河、清漳河、浊漳河、卫河等主要跨省河流。

水利部批复意见要求,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方案》明确的水量分配份额,统筹本地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水资源保护,保障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方案》的批复,标志着海河流域跨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全部完成。